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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0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武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卫华。被执行人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90号中联颐华苑七层。法定代表人谢林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224359.5元、利息3080.5元、诉讼费2560元及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90号中联颐华苑七层内的财产系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中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190号中联颐华苑七层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利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