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薛英与张子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张子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薛英被告:张子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与被告张子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武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子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英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英撤回对被告张子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胡振华审 判 员 杨振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