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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薛英与张子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张子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薛英被告:张子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与被告张子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武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子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英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英撤回对被告张子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胡振华审 判 员  杨振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