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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超民。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