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天源肥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海市农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天源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龙海市农资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405号原告:衢州市天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闻蝉路。法定代表人:陈怡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龙海市农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银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天源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海市农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天源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