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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与叶××、陈××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叶××,陈××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7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被告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叶××、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