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号。法定代表人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以被告叶××还清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叶××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