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610号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路。被告:宁波××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宁波××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企业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宁波××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价值200000��的企业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