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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活力化工有限公司鄞州××司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活力化工有限公司鄞州××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东莞市活力化工有限公司鄞州××司,地址宁波市××镇××号。负责人:谈×。被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活力化工有限公司鄞州××司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活力化工有限公司鄞州××司撤回起诉。本案预交受理费600元,应交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