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桥××新村。法定代表人廖××。委托代理人邓××。被告中××司。法定代表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元,减半收取计375.50元,由原告建德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