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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50号原告朱×。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朗耀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