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50号原告朱×。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朗耀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