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藤××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96号原告:藤××。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藤××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豪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藤××负担。审判员 张 宝 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士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