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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毋小普与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杜陵供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小普,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杜陵供电站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毋小普。委托代理人邱阿甲、严小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负责人何兴旺,系分局局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杜陵供电站。负责人孟令平,系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毋小普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西安市长安区供电分局杜陵供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毋小普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毋小普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毋小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