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冯××。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借条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借条上的指印不是洪××本人捺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825元,由原告冯××负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