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宁海县××纸箱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宁海县××纸箱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宁波××司。法定代表人:童××。被告:宁海县××纸箱厂,住所地:宁海县××尤家村。负责人: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宁海县××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