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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宁海县××纸箱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宁海县××纸箱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宁波××司。法定代表人:童××。被告:宁海县××纸箱厂,住所地:宁海县××尤家村。负责人: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宁海县××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