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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3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602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益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