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3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602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益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