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开商初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桂英与程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英,程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第66号原告:郑桂英,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商贸城*号楼*单元***室。身份证:330824195807120024被告:程度,1959年10月9日,电信局内退职工,家住开化县城关镇京鹏石景苑(钟厂隔壁)三幢6单元401室。身份证:××原告郑桂英与被告程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伯全、李薇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度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桂英诉称,2008年11月4日、11月15日,被告程度两次从原告处借人民币8000元,口头约定2008年11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程度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二份。证明在2008年11月4日、11月15日,被告程度两次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程度经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08年11月4日、11月15日被告程度两次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共计8000元,被告程度出具借条两份。与原告口头约定2008年11月20日归还2000元、2008年11月底归还6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被告程度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郑桂英与被告程度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双方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现被告程度拖欠原告郑桂英借款不还,已侵犯了原告郑桂英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程度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原告郑桂英要求被告程度返还借款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度返还原告郑桂英借款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肖宁审判员  朱伯全审判员  李 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