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王××、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王××,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99-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嵊州市××镇。负责人人。被告:王××。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王××、丁××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共计3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鲁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记员黄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