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弘川与金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弘川,金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江弘川,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住宅区63幢东单元。被告:金利民,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弘川与被告金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弘川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弘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江弘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