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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傲根与郑英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傲根,郑英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陈傲根。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郑英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傲根诉被告郑英哲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期间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春盛、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于200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傲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陈傲根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