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黄××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邴××、史××。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09年2月11日,对原告提供的借据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后,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331元,由原告黄××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黄××负���。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