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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聚顺喷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永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聚顺喷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永润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61号原告:吴江市聚顺喷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708157),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梅堰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永润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3494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中国轻纺城东市场二区二楼3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聚顺喷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永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聚顺喷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市聚顺喷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