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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与姜甲、姜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姜甲,姜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04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姜甲。被告:姜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姜甲、姜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姜甲的起诉。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