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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14号原告:顾××。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蔡生苗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