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79号原告:应××。原告:徐××。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号。负责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应××、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