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徐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贞,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贞,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大北门外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6812210041)委托代理人:钱伟军,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平,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白云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6812274813)委托代理人:陈汝生,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贞为与被上诉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贞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徐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叶晓春审判员 祝惠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顺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