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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徐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贞,陈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贞,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大北门外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6812210041)委托代理人:钱伟军,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平,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白云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6812274813)委托代理人:陈汝生,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贞为与被上诉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贞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徐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叶晓春审判员 祝惠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顺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