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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霍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栾某,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委托代理人刘四山,六安市金安区清水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委托代理人吴孝华,霍邱县长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学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