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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93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寿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