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