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66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被告:张××。第三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第三人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