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省××县××街道××家园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路。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