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省××县××街道××家园村。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路。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