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东港船舶有限公司与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港船舶有限公司,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9号原告:浙江东港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马道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通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7楼c区。法定代表人:林文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杰、张昆凯,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港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港船舶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港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港船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肖尔审 判 员  吴胜顺人民陪审员  郑和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临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