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50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甲、周乙与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张××,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506-3号原告:周甲。原告:周乙。被告:张××。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周乙诉被告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周乙撤回对被告张××、韩××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300元,应收诉讼费5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 一 敏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溢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