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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厂与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厂,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宁波市××厂,住所地宁波市××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被告: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厂与被告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厂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宁波市××厂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章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