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厂与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厂,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宁波市××厂,住所地宁波市××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翟××。被告: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厂与被告余姚市××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厂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宁波市××厂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章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