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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与高甲、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高甲,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商××。被告:高甲。被告: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高甲、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商××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