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商××与高甲、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高甲,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商××。被告:高甲。被告: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高甲、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商××负担。审判长 舒肖玲审判员 丁春燕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