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与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11号原告:庄××。委托代理人:曹×。委托代理人:杭××。被告: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为与被告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