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藤商初字第16号原告:金××。被告:张××。原告金××为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陈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又于2009年2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元、代理审判员陈默、人民陪审员林晓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李元担任审判长。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金××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民事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长李元代理审判员陈默人民陪审员林晓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郑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