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王某,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宪君,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昊,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