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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品华与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品华,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616号原告:楼品华,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7弄12幢1号。委托代理人:黄金香,女,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南苑东路37-10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周群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靓,永康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品华与被告永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4月14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品华负担。审 判 员  丁 克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