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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蓝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李某某,男,农民。被告吴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