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姜存东与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存东,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姜存东。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12584761。法定代表人周永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竺育祥,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存东诉被告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姜存东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存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存东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