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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与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56号原告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乡钦堂村。法定代表人钟××。被告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仇村村。法定代表人仇××。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3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0元,合计人民币168.50元,由原告建德市××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审判员  厉建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乐君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