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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金昌与王盛、章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昌,王盛,章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70号原告:任金昌,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7123972,住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55号。委托代理人:黄庆龄,台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盛,1003198201190019,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坛新村3幢3单元501室。被告:章金军,身份证号码××260319800316311x,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2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昌与被告王盛、章金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昌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任金昌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