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陈××,袁××,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25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顾××。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被告:袁××。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袁××、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以原告已就借款的归还达成了和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为由,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袁××、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