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岱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戴××与郑××、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郑××,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岱商初字第78号原告:戴××。被告:郑××。被告:姚××。原告戴××诉被告郑××、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世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被告郑××、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诉称: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8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2008年9月16日前归还。到期后,���告未予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款人为郑××的借条二张。用于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郑××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是其用于赌博,其妻子是不知道的。对原告提供的二张借条无异议。被告姚××辨称:借款之事其不知晓,与其无关。对借条是其丈夫所写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二张借条,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郑××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8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2008年9月16日前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之间的��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未履行还款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被告郑××承认该借款是赌债,原告不予认可,应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确认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给原告戴××借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世斌二〇〇九��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渊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