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7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号。代表人:岳××。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磊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