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赖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王春燕、李敏,均系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周辉,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