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徐××。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依法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