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徐××。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依法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