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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2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31-3号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2507-2510。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孔××。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里仁桥。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计16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史  久  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丽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