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2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31-3号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大道××2507-2510。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孔××。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里仁桥。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计16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史 久 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丽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