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陈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陈建平,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被告陈国栋,经商,市赤岸镇雅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陈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平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子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