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与叶东来、邵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叶东来,邵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玲东路3388号。负责人:贾正生,行长。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军杰,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东来,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栗园村柘坞4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10050810。被告:邵彩云,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小庄64号,身份证号码××19820104004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叶东来、邵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75元,减半收取30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