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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与叶东来、邵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叶东来,邵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玲东路3388号。负责人:贾正生,行长。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军杰,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东来,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栗园村柘坞46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10050810。被告:邵彩云,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磨刀桥村小庄64号,身份证号码××19820104004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叶东来、邵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75元,减半收取30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方 远审 判 员  邵兆亮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源:百度搜索“”